
刘存权律师,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体现为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而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增减标的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标的物,拒绝先为履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增减标的的数额。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在运用这一方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二,延期或分期履行。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三,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劳动合同的签订之后,就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去履行,但是履行的时候最好是遵循一定的原则。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包括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2、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
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与有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这个地点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可能是其他地方。
而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包括什么的全部内容。在进行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时候,除了遵循相关的原则之外,还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