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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2023年2月12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曹全聪律师,银川刑事辩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核心内容: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特定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义务人不能够按期交付标的,损害权利人利益。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的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在劳动合同当中都会进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但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会需要进行履行地的变更。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到其他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三、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

  1、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务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合同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务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


  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来源: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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