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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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事故责任也需自行承担10%的损失

2018年6月3日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诉称:2007年6月12日,被告袁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乘坐在摩托车的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无证驾驶无车牌的摩托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鉴定,已达九级伤残,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1.3万元。
    作为本案被告袁某的代理人,本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只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袁某相识,对被告袁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辆是否有牌号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置自身安全于高度危险环境,原告虽不负事故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原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已属于应纳税的收入标准,原告没有提供纳税证明,只能按照960元/月计算,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之日,3、二次手术尚没有发生,应待实际发生时再主张。
    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万元,超出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7.5万元;被告李某承担3.8万元。
    办案心得
    本案的争议标的虽不大,在交警部门已认定原告无责的情况下,且事故车辆均系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袁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律师通常在办理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的案件时,只会在原告的赔偿项目上发表一些减少赔偿额的答辩意见,而不会从原告是否有责任的角度去分析案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正是因为本律师对案情作出认真客观的分析,提出的答辩建议合情合理,这正是本案的成功之处。如果本案被告袁某持证驾驶有牌号的摩托车,事故的原因系撞信号灯,本案的处理结果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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