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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奸杀幼女 再审判决无罪

2018年4月15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被控奸杀幼女  再审判决无罪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电话:13552876488  教师被控杀人 2001年8月13日,江北县某中学初二(1)班14岁的女生小玲在姑妈家玩后回家,在位于李坊镇王家坡村的石料场附近被害。8月20日,小玲的父亲见女儿迟迟没有回家,于是发动亲友四处寻找。8月22日下午6时许,小玲的尸体及其遗物被发现,小玲家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就是当地轰动一时的“8·13”杀人案。公安机关通过排查,认为李坊镇中心小学教师董天恩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其刑事拘留。半个月后,董天恩供述了他将小玲强奸后又残忍地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2002年3月7日,本案在天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13日中午12时许,董天恩骑摩托车带其妻秦敏从江北市李坊镇秦庄村回李坊镇,途中遇上曾是其学生的被害人小玲正朝秦庄村方向行走。董将秦敏送至李坊镇后又骑车返回,在王家坡石料场南侧追上小玲,以关心其学习情况为由,将小玲骗至石料场西北侧的树林内强行奸污。因为担心小玲将此事告诉父母,董天恩将小玲掐死后弃于现场,并将小玲的随身物品藏匿。17日中午,董再次到现场将小玲的尸体移至较隐蔽的地方。不久,天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天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后,董天恩不服提起上诉,称所有供词皆为刑讯逼供和诱供之结果,要求上级法院改判自己无罪。省高院经过书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这个阶段,董天恩的家人为其聘请了辩护律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董天恩时,董向其哭诉:在“8·13”杀人案的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他就一直坚称其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但没有引起重视。他回忆,2001年8月23日中午,他正在睡午觉,李坊镇派出所警员赵亮到家中将他带走。9月2日下午,董天恩被刑拘并送到江北县看守所,审讯过程长达10天。在这10天时间里,董天恩完成了从最先无可奉告,到最后“全盘招供”的转变。董天恩称,当天下午,他被带到派出所时,已有江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相关人员等候在此。刑侦人员先是让他回想2001年8月13日当天的所作所为,“比如何时回家?何时吃饭?何时睡觉?但我的回答可能没有让他们满意,当天晚上他们没让我回家”。“从8月24日开始,我被戴上手铐带到江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个房间内,侦查人员连续轮番讯问我,要我老实交代问题”。董天恩说,在这种特定的时空里,他的意志开始消磨:“我开始揣摩他们的意思。”“先是我一边说,审讯人员一边记录。后来我提出手写材料交代,他们同意了,我手写了2个多小时,‘招供’了自己奸杀学生小玲的全部经过”。2001年9月2日下午6时,董天恩被送到了看守所。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辩护律师又详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于是,他心中开始筹划起一个无罪辩护的方案。 再审改判无罪 2003年8月13日,此案在天都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江北县公安局审讯人员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因此,被告人的供述不能采信。 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杀害小玲的动机的认定含糊其辞。原审审判书中有以下表述:“董追上小玲,以关心其学习情况为由,将小玲骗至石料场西北侧的树林内强行奸污。小玲被奸污后哭着要将此事告诉其父母,董天恩唯恐事情败露,顿起杀心,将小玲掐死后弃于现场。”以上叙述表明,董天恩杀害小玲的作案动机,应该是唯恐强奸事实败露。因此,董天恩不仅犯有杀人罪,而且还犯有强奸罪,应该是数罪并罚。但在该案原审中,当地公诉机关并未就强奸罪起诉董天恩,一审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董天恩实施了强奸行为,关于强奸小玲的所有情节,只有董天恩的口供。但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仍然认定,被告董天恩“强奸”了小玲。如果认定这一事实,就应该给董天恩再定一个强奸罪。 但在原审判决书中,董天恩被判死刑的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事实上,在侦查小玲的案件中,当地公安机关已证实小玲并没有受到过性侵害。而这一关键事实,相关部门并没有向董天恩及其家属通报。辩护人在向上级法院移交材料的过程中,看到了公安、法医对小玲的尸检相关证明。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后,分析死亡原因为死者生前颈部遭受暴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并未认定死者生前遭到过强暴。据了解,受害者小玲的遗体被发现时,衣服穿得很完整,没有撕扯的痕迹,裤子也是好的,没有破痕。在小玲的内裤上,没有发现精斑,在其阴道内,也没有检测到受损的上皮细胞组织。如果真是遭受强奸,怎么会没有精斑,没有她的阴道细胞?最为关键的是,小玲的内阴道擦拭显示呈阴性,也就是说,小玲生前根本就没有受到性侵害。既然小玲遭受强奸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那么董天恩的犯罪动机应该也不存在。    为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董天恩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天都市中级法院经再审认为:对于原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天恩强奸杀害小玲的事实,只有被告人董天恩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且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难以采信。其他间接证据及书证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来证明小玲被害系被告人董天恩所为。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口供加以印证,因此,本案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董天恩于2001年8月13日中午从李坊镇返回现场实施作案,证据链没有真正形成且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得出系被告人董天恩作案的唯一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天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董天恩应无罪释放。2003年8月20日,天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天恩无罪;二、被告人董天恩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听到这个等待已久的判决,站在被告席上董天恩不禁泪流满面:在被羁押七百多个日夜之后,强奸杀人的罪名终于洗脱了!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感谢律师为我伸冤! 律师点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出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 也许有人质疑:在无辜公民被害且被告人明确供认杀人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而判决被告人无罪,可能会导致犯罪人员不能受到法律惩处的后果。贾霆律师认为:如果本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有可能会使被告人漏网,这样司法机关会犯下一个错误;但是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话,则有可能冒着犯下两个错误的风险:一是冤枉了被告人,二是导致真正的杀人凶手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古人云: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是司法机关虽然无奈但又不失明智的一种选择。司法公正不仅仅体现在不放过一个坏人,同时也包括不冤枉一个好人。就本案来说,虽然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但是在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下,显然就应当将其视为是无罪的公民,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没有犯罪事实的公民不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近些年来,各地时有一些冤假错案发生,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从杜培武到聂树彬,无一不是冤假错案的牺牲品。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酿成,都是因为相关司法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下作出有罪判决所导致。如果这些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每个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才能据以定案,这些冤假错案就会避免,相关公民的权益也就能够依法获得保障。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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