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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去自首 难逃制裁获刑罚

2018年1月6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近日,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酒后来到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团结路建设街丁某某家,使用暴力手段欲对丁某某实施强奸,丁某某反抗并将被告人姜某脸部挠伤,后因被告人姜某酒醉而未得逞。2012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其妹妹的带领下到得耳布尔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由于其自身醉酒、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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