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一的哥与自愿幼女发生性关系 触犯刑律获刑两年

2016年11月20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一90后的哥闲暇网聊中结识了一在校女学生,得知其尚未年满14周岁,仍与自愿的她发生性关系。2月25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高英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高英俊系邵阳市91年出生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平时交际圈较窄,加之与人倒班跑出租很忙,所以希望通过业余上网聊天找到一个女朋友。2012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英俊见街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即把车停在双清区五一路一网吧前,进入网吧上网。其设置搜索条件,看到照片靓丽的女孩就申请加为QQ好友。加了几个之后,竟有一女孩邱某接受了其请求,两人聊天你来我往甚是投机,一阵网聊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之感,一直聊到天亮才恋恋不舍分别。之后两人天天在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并相互确定做男女朋友。第5天凌晨,邱某约高英俊到一网吧见面,随后两人手牵手在街上散步,途径该市东风路一宾馆时,高英俊示意到宾馆开房,得到了邱某默认,两人在宾馆发生了首次性关系。后高、邱在房间玩耍闲聊,交谈中高英俊获知邱某尚未年满十四周岁。当天,高英俊在明知邱某系幼女情形下,又与邱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后邱某父母发现其女行为异常,逼问邱某才得知实情。随后,被告人高英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和解协议,邱某及父母恳求政法部门对高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英俊在明知其女友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高英俊投案自首,且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并得到了对方谅解,遂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争取不起诉获得成功
  • 2.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争取不起诉获得成功
  • 3. 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刑讯逼供罪成功争取了免于刑事处罚
  • 4.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盗窃罪争取了立功、自首成功获得轻判
  • 5.江门刘存权律师为危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争取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