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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后又潜逃 被网上追逃后落法网

2016年10月18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一男子藐视法律、行为猖狂,竟伙同他人翻墙入校园,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正在教室上自习的一学生捅伤逃走,于2011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未出来,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同年12月6日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并于次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一直未归案,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于2012年10月1日将其抓获归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的一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爬围墙进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初中校园,窜到一教室,对正在教室上自习的陈某某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朱某某拿出匕首,向被害人陈某某后背连捅两刀后逃走,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陈某某被侵害时系未成年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持管制刀具伤害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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