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使用人与挪用公款人共谋的处罚

2016年8月23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使用人与挪用公款人共谋的处罚—陈xx、黄xx、樊xx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上诉案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共犯【案由】挪用公款罪【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1998年4月28日【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上诉人】樊xx、黄xx(均为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xx【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1期(总第54期)裁判规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给自己使用,最终造成公款无法归还,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陈xx以承包某工程需垫支80万元人民币作定金为由,找到上诉人樊xx,让其单位借款给自己。上诉人与陈xx三人商定,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拆借80万元给陈xx,樊xx擅自做主,越x将80万元巨额工程款借给陈xx。上诉人在得知无法归还巨额公款的情况下,合谋篡改挪用公款的事实,将陈xx个人借款改为公司借款,以逃避法律的惩罚,造成80万元公款至今无法归还的后果。争议要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裁判理由:上诉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越将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80万元拆借给原审被告人陈xx使用,最终造成该公款无法归还,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陈xx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上诉人共谋挪用公款,并实际取得该笔公款,因此,陈xx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争取不起诉获得成功
  • 2.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争取不起诉获得成功
  • 3. 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刑讯逼供罪成功争取了免于刑事处罚
  • 4.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涉嫌盗窃罪争取了立功、自首成功获得轻判
  • 5.江门刘存权律师为危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争取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