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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刘存权律师为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争取到一判决就“释放”

2013年11月23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为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争取到一判决就“释放”

               (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258号

案件简介:胡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9月,在东莞市寮步镇,以7000元的价格向一名湖南男子购买了用于制造假证的电脑、扫描仪、晒板机、打印机等设备一批,后胡某将该设备带至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北路一出租屋学习制造假证的技术达两个月之久,直至同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内将胡某抓获,并在出租屋内查获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结婚证、税务登记证等假冒的国家证件一批。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量刑建议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某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刘存权律师分析,认为被告人胡某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被告人胡某果真有“伪造假证赚钱的动机”、“在家学学伪造技术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也只是属于犯罪预备,结合本案的案情,也应该免于刑事处罚。而且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了刘存权律师的部分意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258号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足足少了两年多。判决后胡某刚好在看守所已经关押了近八个月,判决后法院立即将其释放。

                   关于胡某被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指派刘存权律师作为其被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胡某,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起诉提出异议,公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不足以认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主要理由和辩护意见如下,请予参考:

第一,被告人胡某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即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退一步讲,即便其他证人陈述的证言是事实,那么也只是证明其有伪造普通假证赚钱的动机而已,而且并非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而客观上胡某也未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制假证件的电脑设备、假公章、假空白证件等物品原本都不属于被告人胡某的,而是胡某通过花了七千元购买而来的,因此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实际上是其他人,而并非被告人。被告人只是花钱买了别人伪造的东西,而并非其自己亲自伪造出来的。买来之后,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伪造过任何东西,本罪是行为犯,只有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才构成本罪。即便是被告人果真有学习过电脑里面伪造的方法,那始终也只是简单的看看学学,而并非属于实施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行为。因此,被告人明显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被告人胡某果真有“伪造假证赚钱的动机”、“在家学学伪造技术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也只是属于犯罪预备,结合本案的案情,也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充其量最多也就只是买来了可以准备实施伪造假证的设备,也就是说只是买来了准备犯罪的工具而已。而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伪造假证的行为,况且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学会伪造假证件的技术,是学习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还是普通公司的印章也是个未知数,而且最终能不能学会并制作出伪证件也都只是个未知数,因此明显本案最多也只能认定属于犯罪预备。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结合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属预备犯、初犯、偶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况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也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危害性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从胡某买来电脑设备到案发,始终没有实施帮人家伪造的行为,也没有流通到社会上去,因此本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很小。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况且被告人胡某始终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应当免于刑事处罚。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结合胡某主观恶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属预备犯、初犯、偶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轻等具体情况,辩护人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将其量刑为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辩 护 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律    师:刘存权        (签名)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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