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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周X、王X、吴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

2018年2月16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周X、王X、吴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647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做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周X、王X、吴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今,被告人周X付(在逃)伙同宋X、周X、吴X、王X、吴X圆(在逃)、吴X平(在逃)先后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村东一民房内生产假药。在上述犯罪活动中,周X付系老板,负责原料及包装的购买、销售成品药品;宋X系生产窝点负责人,负责运输;周X、吴X、王X、吴X圆(在逃)、吴X平(在逃)负责生产,王X生产及负责看门。

  2009年6月6日,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窝点进行查扣,现场扣押云南白药22500袋(每袋5贴)、麝香壮骨膏21050袋(每袋3贴)、消痛贴膏17500袋(每袋1贴)、齐氏风湿痛消贴3560袋(每袋2贴)、一正痛消24600袋(每袋5贴)、腹泻帖(让宝宝更健康)15400袋(每袋1贴)、痛络去痛贴(加强型)14500袋(每袋2贴)、消炎镇痛贴12500袋(每袋3片)、晕车贴32500袋(每袋2贴)、咳喘贴(宝宝一贴灵)26320袋(每袋1贴)、小儿腹泻帖(宝宝一贴灵)28500袋(每袋1贴)、中华耳目帖6450袋(每袋1贴)、丁桂儿脐贴(宝宝一贴灵)6540袋(每袋2贴)、小儿退热贴(宝宝一贴灵)1500盒(每盒3袋,每袋3贴)、坐骨神经痛15200袋(每袋2贴)、新金盖娃120盒、咳特灵胶囊400盒、999皮炎平1200盒、琥乙红霉素片300盒、宫炎康胶囊350盒、吗丁啉900盒、阿莫西林胶囊800盒、斯达舒450盒、消炎止咳片900盒、复方甘草片600盒。

  其中扣押的四被告人生产的腹泻贴(让宝宝更健康)、咳喘贴(宝宝一贴灵)、小儿腹泻帖(宝宝一贴灵)、丁桂儿脐贴(宝宝一贴灵)、小儿退热贴(宝宝一贴灵)五种膏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经统计,总价值为39.5968万元。

  其中扣押的四被告人生产的中华耳目帖6450袋(每袋1贴)、云南白药22500袋(每袋5贴)、麝香壮骨膏21050袋(每袋3贴)、消痛贴膏17500袋(每袋1贴)、齐氏风湿痛消贴3560袋(每袋2贴)、一正痛消24600袋(每袋5贴)、痛络去痛贴(加强型)14500袋(每袋2贴)、消炎镇痛贴12500袋(每袋3片)、晕车贴32500袋(每袋2贴)等九种贴剂,经统计,总价值为83.23055万元。

  本案中扣押的其他药品均为周X付放置在其生产窝点的药品,不是被告人宋X等四人生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周X、王X、吴X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情简介、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价格证明、情况说明、统计报告、现场扣押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周X、王X、吴X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122.82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四被告人又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扣押的四被告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X等四被告人均是受周X付雇佣,按周X付指示下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宋X所起作用比其他被告人稍大。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宋X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宋X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万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周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三、被告人王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四、被告人吴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的刑期均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11年1月6日止。罚金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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