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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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
2018年1月4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颁布日期:2002年04月29日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
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7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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