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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丈夫当街捅死 生前疑似怀孕常遭家暴

2017年12月11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女子被丈夫当街捅死

新京报快讯 12月15日早上10时许,在云南普洱市思茅区一公交车站台附近,24岁的小梅被其丈夫段某连捅数刀,当场死亡。小梅的母亲和表姐徐女士也被段某砍伤。随后,普洱警方官方微信发布通告证实此事,称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今天晚上,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小梅的表姐徐女士。据她介绍,段某比小梅大十岁,他们结婚已有四年。“自怀孕第二个月开始,小梅便频繁遭受家暴。怀孕7个月时,段某用菜刀将她的臀部砍伤。”

徐女士称,段某不准小梅使用手机,不准她带钱,也不准她和外人来往,否则就是一顿毒打。当小梅想要报警或告知家人时,段某会威胁她说,“你要敢说,我砍死你全家”。因此,小梅被打的事,家人都不太了解。

14日,在家人的支持下,小梅决定与段某离婚。当天经过当地村委会调解,两人在“家暴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画押。

15日上午,小梅和徐女士一起来到兰花市场公交车站台,从朋友手中取走了盖好公章的离婚证明。徐女士准备骑电动车带小梅回家时,段某出现了。“段某不想离婚,遭到小梅拒绝。”这时,段某突然抽出一把约30厘米长的杀猪刀,朝小梅的背部连捅七八刀,周围有人见状上前制止,但段某仍不停手。抓着小梅的头发拖到花池旁边,又在她胸部捅了五六刀。

徐女士的脖子、下巴也被段某用刀刺伤。“捅死我表妹后,他追着我要砍我,我躲进附近的银行里,才没被他杀害。”徐女士说,10分钟后赶来的小梅的母亲也被段某砍伤,随后被送往普洱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

约十五分钟过后,段某被附近的交警制服,小梅则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徐女士心痛不已。

15日,普洱警方发布消息称,早上10时许,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兰花市场公交车站台附近发生一起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初步调查,死者王某系犯罪嫌疑人段某的妻子,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经常家暴。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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