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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放火烧车只为发泄郁闷被批捕

2017年6月21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2014年8月4日凌晨,丰台区某小区停车场内有多辆小轿车起火,其中一辆别克轿车更被付之一炬。经民警查看该小区监控视频,走访周边群众,获得嫌疑人线索,并将涉嫌放火的丁某抓获。2015年2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了丁某。

2014年8月3日19时许,丁某在某小区休息长椅上独自喝闷酒,半小时内就喝下一斤装白酒一瓶。随后,丁某在大街上闲逛,想到自己在饭店做配菜工作很辛苦,心生烦闷,就想用点火烧车的方式发泄情绪。22时许,丁某走到该小区一处停车场时,顺手从某三轮车上捡起一块布,放到停着的一辆黑色轿车的后轮上,并用打火机把布点着。紧接着又捡了几个塑料袋,把塑料袋塞到了附近的另一辆轿车的后轮上点着。随后又到该小区另一处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点着了另一辆车。火被扑灭时,临近两辆车也受热辐射影响被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五辆车车损价值达7万余元。检察官介绍,丁某选择的放火地点为小区停车场,车辆停放较集中,很容易波及到其他车辆,如未及时发现,会造成更大的公私财产损失,甚至危害公共安全。丁某明知危险依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形成了主观故意。而且丁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整的控制能力,虽属酒后,但不影响对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检察官提醒,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不仅烧毁公私财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面对压力,要使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排解,切莫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侦监一处 胡晓煜、耿欣)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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