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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近千棵野生红豆杉遭盗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7年6月19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云南近千棵野生红豆杉遭盗伐

2016年10月18日,丽江市森林公安局接村民举报,位于丽江老君山大坪子区的近千棵野生红豆杉遭人盗砍,树龄从百年到千年不等。其中树龄最长一棵直径达1.6米。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全世界自然分布极少。1994年被中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将其列入世界濒危物种,是名符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账号回复称,该局高度重视该情况,接到举报后已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调查,待有进一步结果后发布。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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