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常识
事故认定
合同履行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认定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事故认定
合同履行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法规
合同终止
房产法规
交通法规
合同法规
开发评估
婚姻家庭
刑事案例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
2016年11月15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第一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下属于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在管理上的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擅自驾驶 责任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作用
3.原告无事故责任也需自行承担10%的损失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5.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