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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车主?实际车主?

2016年9月23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某部的两个营院位于公路两侧。虽然公路上设有“限速40公里”和“前方人行横道”等警示标志,但经过此地的车辆行驶速度都比较快,有的甚至超过100公里。战士小王有一天到对面营区办事,刚走上人行横道,就被一辆疾驶过来的面包车撞倒,送到医院抢救花费4万多元才恢复健康。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出院后,向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某私营企业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车不是他们企业的,是他人冒名登记的。小王无奈,在部队的支持下,起诉到驻地人民法院。庭审中,该企业却拿出了一份合同,说该车在出事前已经卖给了第三方,只不过没有登记过户。第三方虽然主动承担责任,但是没有赔偿能力。小王应向谁索赔?
    评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承担?但这仅仅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名义车主一开始就知情。有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机动车后,为了运行的方便,经他人或单位同意后,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或他单位的名下,有的甚至向他人或他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时名义车主就对机动车的运行产生了一定的支配权,或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此时应由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或运行利益的获得者也就是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名义车主事后知情。有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或他单位名下,他人或他单位开始并不知情,但后来知道了真实情况,既不主动要求变更所有人登记,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放任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这就具有一定的过错。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但名义车主在实际车主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车主追偿。三是名义车主根本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名义车主既不能控制支配该车的运行,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让其承担责任,有违物权法原则。所以,在查实名义车主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名义车主在此时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根本不知情方能免责。本案中,行驶证上登记的是某私营企业,而该企业根本不承认该车属自己所有,那就应举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公示,否则就不能免除对小王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对于该企业提出车辆已经卖给第三方只是没有过户的说法,也应当结合证据情况进行综合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但这一登记程序是否进行并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因为机动车在世界各国都认为是动产,动产物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准的。所以,如果查明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只是未办理相关登记过户手续,对该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现所有人承担责任是符合物权法理论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中也明确,机动车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在本案中,该企业如果不能证明该车辆没有实际交付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车的所有权依旧不能产生转移的效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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