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社会炸爆三个垃圾桶 触犯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26日晚,柳州市鱼峰公园门口旁的一公厕处,一垃圾桶发生爆炸。民警经调查现场发现有3枚鞭炮爆炸,另有三枚未点燃。 同年6月27日晚9时许,柳州市人民广场靠五一路一侧发生了一起垃圾桶爆炸事件,未造成人员受伤。 同年6月29日下午5时许,柳州市步步高广场过街平台北侧自动扶梯口旁一垃圾捅突然爆炸,一名年轻女子腿部被炸伤。 案发后,柳州市公安局迅速部署开展专案侦查工作,于同年6月30日将嫌疑人朱某抓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妻子离婚后,身患残疾的他独自一人抚养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儿子,其本人又无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为达到引起社会关注目的,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故意制造了三起垃圾桶爆炸案。那么朱某触犯寻衅滋事怎么处罚呢? [案情分析/评析] 寻衅滋事怎么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的作案动机以及社会影响,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 寻衅滋事怎么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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