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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评析林木林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2016年5月15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基本案情:争议的野猫坪山(一审第三人称猴子岩山,又名峦脑古山),位于干冲塘水库西面,东至干冲塘水库,南至山漕,西至山脊,北至干冲塘水库北角至高程为 237.8m高程山头的小毛路,面积约75亩(不含界内旱地、园地),系国外松林地。该山在土改和四固定时期确权不明,现双方都不能提供确权凭证。 1981年林业三定时,上诉人申报了一处葫芦瓜林地权属,县政府给上诉人颁发了第0011946号《山林权证》。权证记载葫芦瓜林地野猫坪,东至新种杉树,南至茶山小路,西至岭上小凼古,北至杨柳井猴子石山小毛路水库,面积120亩。经实地勘验,争议地东面无杉树,南面无“茶山小路”(相邻的大脑古山中有一条小路),西面山脊上有两处小凼古,北面“杨柳井猴子石山”双方说法不一,无法确认。一审第三人则持有县政府于1984年8月2日颁发的第 0018801号《山林权证》。权证第四栏记载的一审第三人猴子岩林地座落干冲塘,地名猴子岩,面积12亩,四至:东干冲塘水库,南小廖家水沟,西五个队集体山为界,北向口牙顶。东、南两面界线已改动,但未加盖核对章,且改动后的猴子岩林地权属记载与第五栏猴子岩林地权属记载一致。经查阅县档案局权证存根,该林的《山林权证》均无存根。1991年,一审第三人在争议山造林,上诉人以山权属己为由扯掉新种松苗,双方发生纠纷。经芦洪市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上诉人补种了扯掉的树苗。1992年1O月8日,芦洪市镇人民政府作出(1992)芦决字第5号《处理决定书》,决定杨柳村与大枧塘村争执的峦脑古山(即野猫坪),以干冲塘尾南面角与山上唐某之妻李某崽的坟墓左边两米处连直线至山顶为界,左边(即北面)归杨柳井村所有,右边(即南面)归大枧塘村所有,平息了争议。2003年,一审第三人出售争议山松树(包括上诉人补种成林的松树),上诉人无异议。2010年,争议山发生火灾,部分国外松被烧死,上诉人再次提出林地权属异议,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11月11日被上诉人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东政决字(2012)7号处理决定,即:申请人(大枧塘村6组)与被申请人(杨柳村1组)争议的野猫坪山(猴子石山),以干冲塘尾南面角与山上唐某之妻李某崽(仔)的坟墓左边(北面)两米处连直线至山顶为界,界南归申请人(大枧塘村6组)所有,界北归被申请人(杨柳村1组)所有。上诉人不服,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3年2月16日经永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后,上诉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决字(2012)7号东安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宣判后,一审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上诉人大枧塘村6组提供的0011946号《山林权证》填登的葫芦瓜野猫坪山场,其所填四至不能确认包括了争议范围,一审第三人杨柳村1组提供的 0018801号《山林权证》填登了干冲塘猴子岩山场,其四至有改动,档案馆无存根,亦不能确认其法律效力。但争执山场在1992年经基层人民政府调处,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均无异议,各自按镇政府划定的界线管业二十余年,因此,被上诉人东安县人民政府在双方均无有效争执山权属证据的情况下,依据管业范围予以确定争议双方的权属界限,符合《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野猫坪的山林权证包括了争执范围,其北至越过了猴子岩,也与上诉人管业的事实不符,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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