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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持玩具枪抢劫被抓,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2016年2月9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多次持玩具枪抢劫被抓

2011年10月2日晚7点30分,被告人胡某1和胡某2租乘被害人出租车来到某偏僻马路,胡某1持砍刀对着、胡某2持玩具手枪顶着被害人的脑袋,抢走600余元和价值390元的诺基亚手机后,要被害人开车返回新余市区。行至新钢“比一比”超市门口时,被害人逃离出租车。2011年10月4日晚和10月7日晚,二人又采用同样手段抢得1180元、白色三星手机、银色紫光牌手机各一部共值1730元。2011年10月8日下午,二人在火车站附近出租房内被抓获。

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劫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2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胡林2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2年3月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胡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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