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海口经适房申请开始 购买后离婚的不得再申请

2016年1月15日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xhxslvshi.com/
    9日开始到9月30日就可申购2010年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不少市民对于申报经适房十分关注,同时也提出了很多问题。为此,海口市住建局针对市民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疑惑做出了相关解答。
    问题:申请中出现特殊情况该怎样对待?
    按照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且申请人与申请人配偶除外的其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特殊对待:
    一是单身人士要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满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符合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或未婚人员的情况之一,才有资格申请。
    二是凡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却想申请经适房的,允许此类人员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适房。
    四是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原来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的,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考虑到有个别家庭因特殊情况将房产出售应急,因此对出售房产的行为设置5年的限制,5年限制期过后,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本报将继续关注经适房的申请情况,市民如有相关疑问,可继续拨打本报热线66810862,本报将请住建局相关人士作出解答。
 


来源: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2.《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
  • 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失效]
  • 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